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
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
立、履约、变更、终止、结算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
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
同的监督管理, 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委托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区(县)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