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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2011年 4 月 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7月 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 年 7
月 29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11 年 9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
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
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公用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
护建筑(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结合城乡地下空间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