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土地用途管
制 ,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42号)、《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晋国土资发【 2011】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 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
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 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 核
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太原市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市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