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垫资条款”,即有关承包方在合同签
订后,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 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
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的约定。
实践中的垫资往往演变成工作拖欠款,从而引发纠纷,由于“垫资”建房的
原因、性质各不相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亦存在不同判例,虽然从《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
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用的, 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
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
垫资没有约定的, 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
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可以看出,现行立法肯定了垫资条款的效力,但是施
工企业进行垫资的风险还是非常的大,如何防止垫资所带来的风险 ?施工企业在
签订垫资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