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 保障人员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生产安全事故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质量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各类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参见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 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必须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职责,对因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过失或不作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
规章制度等所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 根据事故性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