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不规范 公路施工惹祸端
[案情介绍 ]
原告马××,东营市 XX区人。
原告霍××,河南省 XX县人。
原告马××,某中学学生。
原告宗 X,东营市 XX区人。
被告××市公路管理局。
被告山东 XX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 XX工程公司。
原告马××、霍××、马××、宗× (系死者马 XX抚养及扶养的亲属 )诉称,2004年 12月
28日 17时 30分许,马 XX驾驶小型客车沿东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 行至 19公里+750米处
时,因躲避被告施工后遗留在路面上的锥形筒,驶入路右侧的沟中,车辆侧翻,导致马 XX当场
死亡,乘车人顾 XX受伤的严重事故。 被告没有尽到保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 造成危
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市公路局辩称,原告起诉事实错误,我方不是施工人,原告称的“施工后”与事
实不符,原告事故实际发生在施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