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
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
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