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处罚规定
第 1条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及大连市建委对安全生产
奖罚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 2条 对因工伤亡,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基层单位和有关人员按此规定进行经
济处罚。
第 3条 对于本企业职工(农民工)有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行为者,按本规定予以经济
处罚。
第 4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执行本规定,并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 5条 对因工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 除按市安全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罚外, 公司内按安全
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的条款进行处罚。
第 6条 发生轻伤事故,罚事故责任者所在项目部经理,施工员和班组长 100 元到
1,000 元,事故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处罚 100元至 5,000 元。
第 7条 有下列违反劳动安全法规情况之一,对所属单位,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劳
务队罚款 200元至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