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直接处罚项
一、“三违”行为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二、隐患排查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安全生产法》
1 、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