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2003 年 4 月 30 日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3 年 5 月
18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155 号发布 自 2003 年 7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
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 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包
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
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
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
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