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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八号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 已经 2012年 10月 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年
3月 1 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 10月 22日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2年 10月 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 促进农村公路事
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 建设、养
护、使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
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