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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238号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 2012年 2 月 3日省人民政
府第 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5月 1日起施行。
省长李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
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
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
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
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
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
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