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流程图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令第 86 号)第四条第二款。
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认证监管处
责任人:刘义
经办人:上官应萍
发放《实验室资质认定
不予受理通知书》
省、市局受理
责任单位:认证监管处
责任人:刘 义
经办人:上官应萍
时 限: 5 个工作日
电 话: 31512634
评审、现场审查
责任单位:认证监管处
责任人:省质监协会
经办人:专家组
电话: 31512542
备注:此环节不计入审
批时限申
请
人
补正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