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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家政服务员。
1.2职业定义
进入家庭并根据合同约定为所服务家庭提供家务服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为初级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 (国
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动手能力、 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
期限,初级不少于 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 240标准学时;高级不
少于 36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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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初级、中级家政服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
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高级家政服务
员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