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市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
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 、《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
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
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向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
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