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
对交强险条例第 22条的理解与适用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道交法 )第17条的授权,于 2006年3
月1日审议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 )。交强险条例的颁
布与实施, 标志着交强险制度在我国得以真正确立, 保障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时有
效地获得赔偿, 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但交强险条例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突出表现在第 22条关于特
定情形下交强险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定上, 在实践中引发颇多争议。 下面,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
法。
一、交强险条例第 22条的规定不够明确。
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