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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3 年 06 月 08日 来源:标准化处 点击: 26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
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
省地方标准, 负责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 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检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级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 提出
地方标准项目建议, 承担地方标准拟制, 负责本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