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鲁政法( 2006)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 , 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 (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 )向城市排水设施 (包括接
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 )排放污水、废水的单
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用户 ), 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 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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