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
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号)、《山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
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
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
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 本领域
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