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工
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山
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
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
省人民政府令第 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
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 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 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
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