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质
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
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 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 在搅拌站经计
量、拌制后出售的, 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
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
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