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JZ08
山西省建筑业劳动合同书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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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全省各类建筑企业。
二、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
信息真实有效。
三、劳 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
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
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 得约定试用期。试 用
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 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 用期不成立,该 期
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劳 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
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 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