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保护高速公路路产、 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设施。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其
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有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实施高速公路路政、路况巡查,并制止违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行为;
(三 )与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事宜;
(四 )审批高速公路的特殊利用和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行;
(五 )维护高速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六 )负责高速公路路面障碍的清理;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行政执法证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着
装、佩戴公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