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分类号】4071067901
【标题】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790831
【实施日期】7908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题注】
全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 “预防为主” 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
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
外)。
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
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
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第六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