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 2004〕232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
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
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试行)》
(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
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
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
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