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部 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
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
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
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
制定工期定额。
I 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
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