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标,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现予发布,自
二 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
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1992]价费字 375 号)及相
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
工作量 50%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
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
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 OO二年一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