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
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
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
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 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招
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
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 参与招标代理机
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
机构。 第四条 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
理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时应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第
154号令划分的代理范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
监管部门查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
个标段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