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劳务
34.1 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务及
职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或
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人应负责将为履行合同而招募
的人员送回原籍,并安排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
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后离开中国。
34.2 承包商的外警劳务及职员
除自有劳务来源及接第 16.2 款和 34.3 款规定办理之外,承包人应按下述
(a)至( d)
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
员”)招募、交通和食市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
许可证等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
人员获取所有必需的签证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