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的关系
土木 0805 32号 肖斌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是 1999年 8 月 30 日通过、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该法规
定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程序, 也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并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当然也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
2002 年 6月 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 《政府采购法》 ,2003 年 1 月 1日起生效实施。
这就决定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规范采购活动的最
高法律规范,两法的基本关系是并行的,既有分工又有联系。两法的区别体现在: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
织或者个人。 招标是采购活动采用的方式之一, 招标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