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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双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和内容:
二、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
2.本工程开工日期定于: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
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工期。
(1) 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第 10 天,不能交与承包方
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和施工用电,影响承包方进场
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2)在施工中因停电、停水连续影响 8小时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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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方“现场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