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程序
一、审核、审批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
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
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部令第 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甲级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
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
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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