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度款审签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项目指挥部主动控制和事前控制的意识,
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 明确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责, 规范工作程序, 加强
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款支付的管理和监督,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属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款支付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否
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所引起的造价增加,
原则上不能超过工程合同造价的 5%。对于因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工艺标
准等重大变更事项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大幅提高,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 真实性、科学性、
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