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
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系统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
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四条、设计变更包括 :1、原设计缺陷补正 ,2、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变更设计
内涵及设计归属 ,包括工程量增或减 ,,3 、施工条件变更 ,4、单位工程界面变更。设
计变更必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四方签字盖章确认 ,不涉及图
纸的设计变更不需要设计院确认 ,~并由开发运营部审核报集团总工办批准后生
效~做为施工和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五条、设计变更由发起变更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 , ~按表格程序办
理变更手续~变更批准生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