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
的合法权益,保证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巴州
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管理中心下设分支机构根椐授权
负责承办所在区域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遵循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提取
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部)审批、办理制度。
第五条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
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