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 [2001]2 号
各区县建委、规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 00一年一月二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筑工程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维修工程 ),采用玻
璃做建筑材料的,应执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96)、《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
程》(JGJ 113-97)等相关设计施工标准、规范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 GB9962、GB9963 标准的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以
及符合上述标准加工组合而成的中空玻璃。
本规定所称相关材料,是指与安装安全玻璃有关的边框型材、成品窗、密封胶、硅酮结构胶
等材料。
第四条 以玻璃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