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5-9-21
锡政发〔 2005〕264 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构
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和《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
见:
一、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
高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水平,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 60至 69周岁的老年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老年人
优待证》,使用至 70 周岁;年满 70 周岁的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