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养护维护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为适应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统一市政设施养护标准,提高市政设施的完好率,
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 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建成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
第 3 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 4 条 养护维修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
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
第 5 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包括车行道、桥梁、涵洞、入行道、附属设施及其它设施。 第
6 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道路原有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和
修理。
第 7 条 要经常保持城市道路吝部位技术状况完好,加强养护维修,及时处理破损,提高道
路设计的完好率,并做到快速优质。
第 8 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做到,道路补修形状规划、美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