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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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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 2006〕130 号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作出补充规定,通知
如下 :
第一条 业主的支付担保和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均属施工合同双方就建设工程项目作出的诚
信承诺,它既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方面的问题,同时涉及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根
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况、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情节,有关部门可以责成或动用违约方的保证
金,以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
第二条 凡是按《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实行担保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