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依法、快速、
健康、有序进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成区村庄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
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 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为
组织形式的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 享有对集
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居)
民,是指在被改造村庄具有合法宅基地或房产权的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
标准,区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居)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办
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