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与目的 】为加强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广东
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
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运营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 兼顾效率与效益原
则,遵循依法管理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众责任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属于公路附属设施、交通设施,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
损坏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行为。
第五条【行业主管与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