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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4 年 1 月 14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 年 1 月 9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
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2年 7月 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