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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
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
“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管
理和使用单位;技防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
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技防办”)是全省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公安
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
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
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