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重
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
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
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主要包括: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工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重大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