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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
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