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
法(试行)》和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修订)》的通知
粤水建管〔 2010〕247 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属、直管各单
位:
现将《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
《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修订)》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
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加快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
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印发
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 2009〕496 号)
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水建管〔 2009〕518
号)规定,在《广东省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