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设计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一、编制说明
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劳部发 [1993]134 号)、《职业技能证书规定》
(劳部发 [1994]98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广告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 2003 年修订)》等制定本标准。 (以下配置情况按 30人 /批的鉴定能力设置 )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高级(三级) 、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
三、人员配置
(一)所长
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 8 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
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二)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