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
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
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 2007〕951号)
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
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通知如
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
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 20%确定)
低于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
低补偿标准确定。
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
局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