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7 年 1月 30 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5 月 31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 年 6月 20 日公布 1997
年 9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
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