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康复申请》
办 事 指 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1、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
伤病情相对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2、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 工伤医疗期后,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
定等级为 1-10 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3、属于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老工伤人员(即 1993年 8月 1日
之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所在单位现仍依法参加本市社会工伤保险,
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 1-6 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4、属于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关闭、 破产企业的工伤人员 (已移
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 ,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 1-10
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广州市工伤职工医疗 /职业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已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的, 需提供